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
一、文件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对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
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
三、补助内容
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四、补助标准
1.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一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以补促建,每个安置区(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程序
按照“脱贫户申请、村审核并公示、乡(镇)复核并公示、发放补助资金”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94-5094611
监督电话:0594-5094611;12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