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海湾管理保护,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湾(滩)长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湄洲岛”重要嘱托,切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指示精神,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逐级压实党委和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加快构建陆海统筹、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湾(滩)长制治理模式,为建设美丽海湾、平安海湾和沙滩资源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海湾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维护海湾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
积极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各级湾(淮)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陆海统筹、滩海联动。坚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并重,推进海、陆、滩系统治理,推进农业、生活污染源一体化治理。加强与湖长制联动机制建设,实现海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因湾(滩)制宜。改善近岸海域生态质量,提高卫生环境、安全设施保障水平,加快推进“一湾一策”精准治理,切实解决影响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提升人民群众亲海临海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湾(滩)长制工作机制,管理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全岛海湾自然生态系统更加协调,安全管控措施更加有效,建设“水清滩净,岸绿湾美、平安和谐”的美丽海湾。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区、镇二级湾(滩)长体系,制定各级湾(滩)长责任清单。区级总湾(滩)长由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湾(滩)长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副处级领导担任;镇级总湾(滩)长由湄洲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湾(滩)长由镇副科级以上领导担任。
区、镇二级设置相应的湾(滩)长制办公室,区级湾(滩)长制办公室挂靠区生态资源局;成员单位,由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区党工委组织部、宣传部,湄洲镇,区计划统计局、生态资源局、财政金融局、农林水局、建设交通局、旅游文体局、行政执法局、智汇中心、湄洲公安派出所、湄洲岛海事处和莆田海警局湄洲工作站组成。区级湾(滩)长制办公室由生态资源局干部兼任并承担日常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确定1名业务联络人。
湄洲镇应根据辖区内海湾面积和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包片包村责任制分工,有效整合网格化管理员、澳口巡查员、沙滩专管员等队伍力量,组织专门队伍,明确责任人,明确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做到湾滩常态化有人管。负责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入海排污口和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等工作。湄洲镇湾(滩)长制办公室每个月一次向区湾(滩)长制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职责分工
湄洲镇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负责开展湾(滩)长制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设立湾(滩)长制办公室,完善非景区沙滩卫生员、安全员以及环保、安全等设施配置;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职能和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湾(滩)长制工作。
1.湾(滩)长职责
区级湾(滩)长,负责组织领导所管辖海湾的管理保护和湾(滩)长制工作。对所负责的湾(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察巡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落地见效。每月至少一次对所负责的湾(滩)督导检查一次,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工作汇报。
镇湾(滩)长,对所负责的湾(滩)开展常态化清扫保洁督察,推进入海排放口排查整治,对所负责的湾(滩)巡查、管护,推进海湾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资源保护利用及执法监管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所在湾(滩)以及近海海域开展渔业生产活动、旅游服务情况安全保障设施设置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2.湾(滩)长制办公室职责
区、镇湾(滩)长制办公室负责湾(滩)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收集、汇总,对湾(滩)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每个月向同级总湾(滩)长报告各湾(滩)长责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总湾(滩)长的指示要求,协助总湾(滩)长督促、检查和问题协调等工作。
3. 区挂钩单位职责
区挂钩单位按照《湄洲岛区级、镇级湾(滩)长挂钩责任表》协助湾(滩)长进行常态化督察巡查,每月至少两次前往现场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且每个月一次向区湾(滩)长制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区级湾(滩)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区级湾(滩)长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湾(滩)长制工作,每月5日向区湾(滩)长制办公室报告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
纪工委监察工委负责配合湾(滩)长制办公室对区级湾(滩)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挂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湄洲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湾(滩)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对履职不到位等行为采取提醒、约谈、谈话提醒等措施,对问题整改不力的责任人严肃查处。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级党组织将湾(滩)长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湾(滩)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计划统计局负责编制湄洲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湾(滩)海域产业结构调整。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协调统筹区级湾(滩)长制工作开展相关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区生态资源局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牵头推进海洋生态修复、海域和海岛海岸线修复,牵头开展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围填海工作,协调指导海岸线整治、海岸带修复建设用地、海域使用保障等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污染物入海,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推进入海排污口和海漂垃圾综合治理。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推进全岛生活污水设施和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全岛污水收集、雨污混流等排查整治。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渣土处理的监督管理;野外用火的巡查管理。
区农林水局负责指导农业污染治理和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污水和废弃物入海;负责指导入海沟渠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范入海排洪泄洪沟渠管理,牵头推进入海沟渠漂浮垃圾整治,防止垃圾入海;负责指导与推进水产养殖、渔船、渔港污染防治,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的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违法违规的行为;负责推进沿海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沿海重要湿地、植被、鸟类、自然遗迹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依法查处湾(滩)长制辖区范围内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指导互花米草入侵防治及护岸红树林建设。
区旅游文体局负责督促指导经营性沙滩业主垃圾分类收集、污水收集等环境保护以及用气、用电、用火、海上游乐、涉海涉水等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经营性沙滩卫生员、安全员及环保安全设施配备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对海域海岛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救灾减灾工作,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区智汇中心负责利用重点岸段监控系统和湾(滩)专管员巡查发现反馈的异常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合,及时分派各职能部门加强管理,推进责任落实。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安排专人监控湾(滩)人员活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管理局和管委会值班室;负责海面及沙滩垃圾上岸后的转运处置。
湄洲公安派出所负责依法侦办破坏湾(滩)资源环境和各种设施设备的案件;支持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负责依职责开展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加强景区范围内湾(滩)的巡逻和治安管控。
湄洲岛海事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和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综合治理,牵头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莆田海警局湄洲工作站负责依职责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检查,查处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湾(滩)专管员职责
湾(滩)专管员主要对海岸线入海排放口、海漂垃圾、近岸海面油污、采挖海砂、垃圾倾倒、围填海活动、私搭乱建、海上游乐、经营服务、野外用火、讨小海等进行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每天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异常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海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
三、工作任务
(一)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
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整治不合理入海排污口,逐步推动集中排放、生态排放、深远海排放。落实污染物减排方案,确保入海河流水质和排放总量符合海湾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深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清理非法和不合理设置的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控制陆源垃圾输入,禁止港口码头、养殖捕捞、平台船舶等生产生活垃圾倾倒入海,开展海滩垃圾、海漂垃圾监视监测和清理。
(二)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统筹陆海空间开发和保护,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局。严格控制围填海,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底线,清理整治沿岸乱搭乱建和废弃工程,恢复岸线自然风貌。严格落实国家用海政策,注重区域统筹、统一规划,推进海岸带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海洋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管控力度,开展保护区、红线区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清理整治工作。因湾制宜开展生态整治修复工程,通过退养还滩(湿)、互花米草治理、红树林营造修复、清淤扩容、湾(滩)整治和优化海岛垃圾污水处理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近岸海域、湾(滩)的治理和修复。
(四)防范海洋灾害风险
加快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体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协调联动响应机制。完善源头管控和海上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定期开展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污染等风险源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应急设备、船舶和人员配置,强化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五)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海湾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日常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力度,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重点整治乱捕乱养、乱排乱放、乱倒乱采、乱填乱建等行为,提升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效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海洋违法行为。
(六)强化安全生产管控
加快完善用火、用电、用气、海上游乐、涉海涉水等安全设施,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巡查提醒和劝导工作;规范经营活动范围,严禁无审批、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从事海上经营活动;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湾(滩)安全隐患的排查,主要聚焦海边,山边,水边,和网红打卡地,要做到“五看”:一看是否存在地质灾害的隐患;二看是否有安全防护设施;三看是否有预警警示;四看重要的隐患部位是否划定了警戒区域;五看日常维护、保养、提醒、劝告工作有没有跟得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镇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湾(滩)长制作为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狠抓责任落实。区、镇湾(滩)长要切实履行海湾海滩管理保护的职责,各级湾(滩)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湾(滩)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湄洲岛海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湾(滩)长联席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安全预警提示、应急处置机制、信息畅通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工作督导等制度及工作考核办法,对发现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湾(滩)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问责
将湾(滩)长工作列入区、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组织开展湾(滩)长制实施情况抽查、核查,建立湾(滩)长制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工作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应将湾(滩)长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或计划安排,保障湾(滩)长制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加大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海漂垃圾清扫保洁和收集转运处置,海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安全保障设施等项目资金投入。
(五)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湾(滩)长名录,在海湾沿岸醒目位置设立湾(滩)长公示牌,公开湾(滩)长信息、湾(滩)长职责、海湾概况、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打造典型试点湾区,及时总结推广成功治湾(滩)经验,运用网络、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海湾治理的重要性,褒奖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向社会公布各类监测、考核结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附件:1.湄洲岛湾(滩)长名录
2.湄洲岛区级、镇级湾(滩)长挂钩责任表
附件1
湄洲岛湾(滩)长 名录
一、区级总湾(滩)长
林韶雯 区党工委书记
林 锋 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二、区级湾(滩)长
方国成 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王丽媛 区党工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叶远飞 湄洲岛管委会副主任
陈志诚 湄洲岛管委会副主任
陈志军 湄洲岛管委会副主任
金文盛 湄洲岛管委会副主任
蔡国民 湄洲岛管委会副主任 北岸公安分局局长
三、镇级总湾(滩)长
刘 兴 湄洲镇党委书记
(负责宫下村、高朱村、东蔡村、莲池村、
寨下村)
宋国章 湄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负责汕尾村、西亭村、北埭村、港楼村、
后巷村、下山村)
四、镇级湾(滩)长
湄洲镇副科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