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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4 11:12   来源: 生态资源局    点击次数:{{ pvCount }}   字号:    

 湄生资行罚字〔2023〕第 6004号

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6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湖石渠水利工程(一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2月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占用坐落在湄洲镇北埭村、西亭村土地,用于建设湖石渠水利工程(一期)2023627日,莆田市山海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用地进行实地测量,共占地面积4980平方米(折合7.47亩),建设现状为:已完工。用地来源于湄洲镇北埭村、西亭村集体土地,其用地四至:东至下湖;西至翻版闸区域;南至下湖;北至翻版闸区域,该地块至今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比对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集团有限公司所占用的4980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你单位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3.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我局已于20237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并送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湄生态罚告字〔2023〕第 6004 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湄生资听字〔2023〕第 6004 号),在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498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9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498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罚款,共合计747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罚款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财政机关: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邹志忠

电话:0594-5094577

地址:湄洲岛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生态资源局

                                                                                                              20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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