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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岛如何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

发布时间:2022-03-11 16:14   来源: 湄洲岛管委会    点击次数:{{ pvCount }}   字号:    

湄洲岛如何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

制定出台了《湄洲岛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湄管政综〔2022〕6号),若干措施如下: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98号)等文件精神进开放招商,发展壮大我区建筑业。对我区注册地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劳务)进行扶持,扶持政策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实行搬迁补助费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引进企业注册我区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我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其中:

1、特级总承包和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搬迁补助费200万元,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搬迁补助费70万元,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搬迁补助费30万元。

2、企业自注册或迁入我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后可一次性申请搬迁补助费用。

企业搬迁补助费在达到条件即可申请,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我区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补助、奖励资金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住建等部门才能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发展壮大扶持政策

1、建筑施工企业

(1)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2%。

(2)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8%。

(3)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

    (4)上述建筑施工企业奖励达到标准后,按季度进行兑现,标准暂按本款(1)比例执行,待统计年度后第一季度按上述标准归档一次性补足兑现到位。

2、施工劳务企业

(1)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2%予以奖励补助。

(2)施工劳务企业扶持补助兑现,可按月给予兑现。

3、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劳务企业)按上述补助时,补助总额不超过市区两级地方所得的90%。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对在我区注册(含新引进的)的企业新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新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同一年度对一个或多个资质进行多次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的一个晋升资质奖项予以奖励。

增项或晋升甲级勘察、设计、监理或综合检测资质的,参照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资质予以奖励;增项或晋升乙级勘察、设计、监理或综合检测资质的,参照晋升二级总承包企业资质予以奖励;增项或晋升丙级勘察、设计、监理或综合检测资质的,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多次增项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的一个增项资质奖项予以奖励。

企业完成资质增项或晋升手续后,即可申请奖励资金,一次性兑现。企业享受该奖励后年内迁离我区的,必须退回所有上述奖励资金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住建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其它事项

1、本所述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具备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和施工劳务资质中的一种或多种;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但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以资质核准的时间进行认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一个或多个资质的,只按一个最高资质进行认定补助、奖励;新引进的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参照总承包一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3、2021年度我区注册地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劳务),按照原文件(湄管政综〔201811号)约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将扶持的各个档次转化为参照实际开票营业额的比例给予兑现奖励;2022年1月1日之后按本文件的标准执行。

4、如有上级政策可以享受的,与本文件不重复的扶持政策均可享受;与本文件重复的扶持政策适用“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就高享受。

5、对于新引进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扶持。

6、为节约行政成本,加大招商力度,凡在我区设立的招商公司,其所招商入驻的所有建筑企业(含施工劳务)全部汇总计入该公司业绩,可由招商公司代为办理上述优惠政策的兑现。

7、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或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8、本文件奖励补助资金均由区财政承担,由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实施。

9、本扶持政策由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10、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我区将予以修订。湄管政综〔2018〕11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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