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四分类”标准,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①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②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③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险废物。
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④其他垃圾:除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问: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该如何做好垃圾分类?
答:根据《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单位或个人需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法定义务,建议广大居民和单位从以下两方面积极践行:1.践行“两桶一袋”模式。常备“两桶一袋”:一个桶放置厨余垃圾,一个桶放置其他垃圾,另设一个袋(或箱)专门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则单独安全存放,定期投放到指定收集点。2.强化源头减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制品,优先选用可重复利用的产品,从日常消费和使用的源头控制垃圾产生,真正实现“垃圾减量,从我做起”。
问:分类过的生活垃圾怎么投放?
答:单位和个人应当应当将已分类的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点或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问: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分类投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