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耕地保护“田长制”中村级田长职责是什么?
答:村级田长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者。负责对责任区域内地块的日常监管,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向上一级田长报告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同时报镇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辖区内出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或“非农化”“非粮化”现象,要及时对承包户进行教育引导,必要时向上级田长报告,确保耕地恢复种植;负责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田长制公示牌;负责对责任区域内各地块承包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每月向镇级田长报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每周至少组织1次巡查、检查,做好记录。
2.问: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3.问:什么是耕地保护“六严禁”?
答: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4.问:什么是耕地用途“五不得”?
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5.问:什么是无证采矿?
答:无证采矿主要包括: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
(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
(5 )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
(7)擅自进入国家规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
(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6.问: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实行“零容忍”,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7.问:什么是耕地?
答: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二级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
8.问:设施农业用地违规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①种植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作层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
②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
③假借农业设施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违法
9.问:设施农业用地违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应承担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