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t06801-1903-2022-00010 文号 湄政〔2022〕120号
发布机构 湄洲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关于印发《湄洲镇乡镇船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乡镇船舶;监管办法
索 引 号 pt06801-1903-2022-00010
文号 湄政〔2022〕120号
发布机构 湄洲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关于印发《湄洲镇乡镇船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乡镇船舶;监管办法

关于印发《湄洲镇乡镇船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6:14有效性: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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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推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福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委办〔2002317号)、福建省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莆疫防指〔202245号)文件精神,按照乡镇船舶“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

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如海事、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在册管理,但由乡镇政府登记纳入监管,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船舶(包括船、艇、排、筏等),具体包括养殖及辅助生产船、交通运输船、旅游船、体育运动船等。

(一)养殖及辅助生产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但由乡镇政府登记纳入监管,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水产养殖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不含捕捞作业)的机动船舶。

(二)交通运输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但由乡镇政府登记纳入监管,事实存在并为他人服务或自身使用的海上客、货运输机动船舶(用于游乐的船舶除外)。

(三)旅游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但由乡镇政府登记纳入监管,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垂钓、用餐等活动的机动船舶。

(四)体育运动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但由乡镇政府登记纳入监管,事实存在并用于海上训练、比赛等竞技运动的机动船舶。

二、监管内容

(一)对乡镇船舶从事养殖辅助生产的进行安全监管;

(二)对乡镇船舶从事非渔业生产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等进行安全监管;

(三)对乡镇船舶用于各项辅助进行安全监管;

(四)对乡镇船舶赴“敏感海域”作业生产进行安全监管;

(五)对乡镇船舶在恶劣天气船舶去向进行安全监管;

(六)对乡镇船舶确定不适航的进行安全监管,严禁出港;

(七)对乡镇船舶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管;

(八)对乡镇船舶涉及其他安全行为进行监管。

三、监管职责

(一)湄洲镇渔政站主要职责

1.宣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组织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等从业人员参加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3.对乡镇船舶实行“定人联船、包船到人”管理,每艘乡镇船舶由镇、村干部挂钩联系,负责收集处理船东或平台系统反馈的船舶进出港报备信息、异常预警信息,并对异常或违规行为及时干预,组织劝离或召回,预约督促落实核酸采样等;

4.引导渔民群众编队编组出海生产;

5.组织做好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6.对习惯赴“敏感海域”作业生产的乡镇船舶进行重点管控;

7.对违规生产活动乡镇船舶列入黑名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坚决给予取缔;

8.对各村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在隐患的进行闭环整改管理;

9.对乡镇船舶涉及其他非法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各村委会主要职责

各村要建立健全本村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本村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各村主干要对本村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负责,明确分片包干情况,划定责任片区,牵头组织村干部开展船舶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好包船责任。

1.加强本村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村结合各个村乡镇船舶数量配备村级专职乡镇船舶管理员,负责乡镇船舶日常业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配备人数按照市、区级关于加强乡镇船舶规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要求落实。

2.向本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挂牌、登记、信息变更以及“定人联船、包船到人”等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本村乡镇船舶总量;

3.对乡镇船舶船号挂牌,统一登记造册,建立一船一档、出海船舶和人员备案信息登记表、乡镇船舶整体带人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做好乡镇船舶挂牌、登记、信息变更、新建造申请审核等管理工作;

4.督促本村乡镇船舶所有人(船东、船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配备和使用救生、消防、通讯、定位等安全设备(终端),合理安排乘员,编队编组生产,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本村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全覆盖大检查一次。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检查记录留底、拍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限期整改到位;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拆解;

6.大风、大雾、大雨等不适航天气海况影响期间,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通知到户,到船,到人,并组织人员加强本村船舶港(岙)口现场管理、监控,劝阻乡镇船舶不要冒险出海;

7.对习惯赴“敏感海域”作业生产的乡镇船舶,重点监管,保持24小时管控,做到“盯准人,看住船”;

8.组织本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组织船上从业人员参加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9.组织做好本村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10.组织本村乡镇船舶开展海上救援;

11.实行出海活动申报制度,对监管的乡镇船舶出海作业要提前要求船主、船东向做好进出港报备,乡镇船舶必须在报备或核定的海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原则上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10海里;

12.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乡镇船舶;

13.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可能全面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14.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村辖区内乡镇船舶事故善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本村船东、船长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15.对乡镇船舶涉及其他非法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各包船责任干部主要职责

1.对挂钩联系的乡镇船舶船东、船长和船员,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宣传;

2.督促挂钩联系的乡镇船舶船东、船长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了解掌握乡镇船舶安全动态,按照要求配备和使用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终端),落实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

3.对挂钩联系的乡镇船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全覆盖大检查一次。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检查记录留底、拍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限期整改到位;

4.对挂钩联系的乡镇船舶中习惯赴“敏感海域”作业的乡镇船舶实行登记造册,重点监管,保持24小时管控,做到“盯准人,看住船”,确保不漏一船一人;

5.实行出海活动申报制度,对挂钩联系的乡镇船舶出海作业要提前要求船主、船东向做好进出港报备,乡镇船舶必须在报备或核定的海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原则上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10海里;

6.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大风、大雾、大雨等不适航天气海况影响期间,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通知到户、到船、到人,并组织人员加强港(岙)口现场管理、监控,劝阻乡镇船舶不要冒险出海;

7.及时报告、及时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乡镇船舶;

8.积极组织本村乡镇船舶参与海上救援;

9.涉及其他非法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职责

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对其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承诺依据本办法自愿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接受管理

2.在确保船舶安全、适航的情况下,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书内容,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不从事海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要求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具有定位、通讯、报警等功能的安全终端

4.定期对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5.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在航行、 作业及锚泊期间,严格执行值班瞭望、编队编组等安全生产制度

6.确保船舶从业人员在临水作业

7.组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考试

8.组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9.与雇佣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 权利和义务

10.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防台风监管指令,组织船舶安全转移、就近进港避风及船上人员撤离上岸

11.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保证船舶不进入敏感海域,不参与非法采捕红珊瑚等活动

12.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的指挥调度,开展海上救援

13.发生乡镇船舶事故后,乡镇船舶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警求救,并及时组织自救。负责做好船舶事故的善后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和补偿标准理赔到位

14.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船舶事故调查处理

15.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船舶事故整改措施

16.登记船舶有改造、拆解等基本参数信息变更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有淘汰原有登记船舶新建的,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建造

17.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乡镇船舶淘汰、标准化建造、更新换代等要求,对原有登记船舶进行升级改造

(五)驻村工作队长主要职责

1.宣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对伏季休渔期、习惯赴敏感海域乡镇船舶实行包船管控;

3.在防台防汛工作中,协助和组织落实转移避险等工作;

4.督促所驻村加强对定位终端运行配合、监控管理,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

5.对乡镇船舶涉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组织、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管理机制

(一)报备审批机制。乡镇船舶实行由船东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各行业部门一同认定。对符合“五定”(定船、定人、定区域、定时间、定制度)规定的小型船舶进行公示及正式登记,纳入乡镇船舶监管平台管理。原则上,乡镇船舶应每年1月份进行一次船舶登记信息(如船名、船长、材质、功率、照片等)更新核实。日常船舶进出港必须进行报备登记出海时间计划、人员数量和返还去向。

(二)违规记分机制。参照并借鉴《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纳入乡镇管理的船舶实行“计分”管理。计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对违规船舶实行停航、责令船东(长)参加安全法规学习、考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拆解处置。

(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与海洋与渔业、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常态化涉海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乡镇船舶动态监管平台以及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等基础数据,实现各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研判互鉴、资源互享、系统互连。

(四)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海洋渔业、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协作联动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布防布控,严厉打击越界捕捞、非法采砂、走私偷私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抓扣、取证、查处、移送移交等各环节实行密切配合与协作。

(五)存量管控机制。按照“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严格控制乡镇船舶规模。乡镇船舶所有人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在其船舶报废后,按照“拆一建一、总量控制”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建造并纳入管理。

五、违规情况处置

乡镇管理船舶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规定处置:

(一)安全生产(含疫情防控)指挥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停航15天并接受安全教育,第二次予以停航1个月,第三次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二)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期间,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指令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停航15天并接受安全教育,第二次予以停航1个月,第三次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三)违章搭客、超员、超载或抗风力航行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停航15天并接受安全教育,第二次予以停航1个月,第三次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四)未按规定有效配备或正确使用救生、消防、定位等安全救助设备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停航15天并接受安全教育,第二次予以停航1个月,第三次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五)违规超报备或核定的海域范围(距岸或距庇护地超10海里)作业生产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停航15天并接受安全教育,第二次予以停航1个月,第三次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六)擅自进入敏感水域(如乌丘屿、金门等),如进入乌丘屿5海里禁止、限制线水域作业生产的,予以警告、停航一个月以上处罚;进入乌丘屿3海里禁止、限制线水域作业生产的,一律依法予以吊销船牌号;对查获的“三无”船舶,或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被他方查扣或被立案查处的一律拆解。

(七)擅自改装或拆卸、故意屏蔽或破坏船舶安全救助终端或屏蔽船舶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一律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八)违法电、毒、炸鱼的及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一律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律予以吊销船牌号并拆解。

(十)拒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部或渔政相关部门管理的,视情节予以从严从重处理。涉及其他非法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监管责任追究

为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确保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湄洲镇渔政站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配合渔政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海上生作业产行为予以打击;村委会负责所在村乡镇船舶具体实施管理,村支部书记是其所在村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定人联船、包船到人”责任干部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负直接安全责任;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长负责督促相关村委会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一)在落实疫情防控、伏季休渔期、敏感海域、台风恶劣天气等安全生产管控工作中,查实发生违规违法作业生产船舶视情节及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包船责任干部、村主干、驻村工作队长、挂村领导予以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二)各级领导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根据问题情况酌情研究处理意见,并适时予以通报。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失职、失误、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列入年度镇政府对村委会考核内容,并作为村委会换届考核的内容。  

本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未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依法组织予以拆解。

实施办法从制定起开始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湄洲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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