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t06801-1903-2023-00006 文号 湄政〔2023〕173号
发布机构 湄洲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10-20
标题 湄洲镇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内容概述 森林防火;通告
索 引 号 pt06801-1903-2023-00006
文号 湄政〔2023〕173号
发布机构 湄洲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10-20
标题 湄洲镇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内容概述 森林防火;通告

湄洲镇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08:57有效性: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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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岛辖区内所有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 100米以内范围区域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岛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到次年4月30日其中湄洲岛国家风景名胜区为常年禁火区,实行用火管制因特殊天气情况,出现森林高火险期的,以管委会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另行向社会公布为准。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田埂草、烧荒开垦、炼山造林、烧灰积肥、乱丢烟蒂、生火煮饭、野炊烧烤、玩火取暖、放孔明灯、用电狩猎、烧火驱兽、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炮竹等各种野外用火行为。因林业生产、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湄洲镇、各村及景区景点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违反本通告有关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七、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湄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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