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岛辖区内所有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 100米以内范围区域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岛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到次年4月30日,其中湄洲岛国家风景名胜区为常年禁火区,实行用火管制;因特殊天气情况,出现森林高火险期的,以管委会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另行向社会公布为准。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田埂草、烧荒开垦、炼山造林、烧灰积肥、乱丢烟蒂、生火煮饭、野炊烧烤、玩火取暖、放孔明灯、用电狩猎、烧火驱兽、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炮竹等各种野外用火行为。因林业生产、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湄洲镇、各村及景区景点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违反本通告有关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七、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湄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