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6801-1901-2023-00008 | 文号 | 湄政〔2023〕208号 |
发布机构 | 湄洲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标题 | 关于印发《湄洲镇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 |
索 引 号 | pt06801-1901-2023-00008 | ||
文号 | 湄政〔2023〕208号 | ||
发布机构 | 湄洲镇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
标题 | 关于印发《湄洲镇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 |
各村:
经研究,现将《湄洲镇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湄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湄洲镇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休息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当前湄洲镇各村幸福院均已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为进一步完善这些养老服务设施,确保农村幸福院质量、规范农村幸福院运营状况,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4号)、《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莆民〔2017〕185号)精神,特制定《湄洲镇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村级主办,自我管理的原则。农村幸福院基础在村、依托在村,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是村委会;湄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公共服务规划,支持和引导农村幸福院建设;湄洲岛社会事务管理局给予业务指导。
(二)坚持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则。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共同家园,要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要充分发挥村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教育和引导老年人以院为家,老人之间要相互扶持,年龄小的、身体好的要照顾年龄大的、身体弱的,共同树立“今天我照顾你,明天他照顾我”的良好风尚。
二、服务事项
(一)服务对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优先保障有需求的特别是因子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身边无人照顾的留守、独居老人和散居的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
(二)服务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吃饭、日间照料等基本需求为目标,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延伸。
(三)服务人员。主要以老年人互帮互助为主,配备少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同时积极发动党团员、爱心人士、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日常服务。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四)服务费用。坚持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以老年人自费低偿为主,按标准交纳伙食费,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三、管理办法
(一)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督促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每年12月20日前向湄洲镇、湄洲岛社会事务管理局报送年度管理服务情况。
(二)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同时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三)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四)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同时加强院内的适老化改造和完善各功能区建设,积极开展活动,争取获评更高星级。
(五)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六)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七)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八)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项目建成后,为农村幸福院永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有需要改变其他用途或拆迁,必须报湄洲镇同意,并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同时报湄洲岛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九)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别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农村幸福院要保持“六有”基本,争取突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四、监督检查
湄洲镇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协助村委会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设备用品配备等,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各级纪检、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适时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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