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东吴航段扩建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
(东吴航段扩建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东吴航段扩建工程)海域使用补偿工作,维护原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64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范围
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东吴航段扩建工程)途经湄洲镇,所涉及的相关镇毗邻海域需收回海域使用权(以下简称收海),具体收海范围及面积详见附件(湄洲湾北岸航道工程航道内养殖调查图)。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财政金融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收海人与被收海人
莆田市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湄洲岛管委会”)根据海域使用补偿程序负责本项目涉及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即本项目收海人。湄洲岛管委会授权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镇辖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具体工作;湄洲岛生态资源局(自然资源)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湄洲岛计划统计局(发改)、湄洲岛财政金融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海洋与渔业)、湄洲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工作。本项目涉及海域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即为被收海人。收海期限以管委会(湄洲岛生态资源局)通告为准。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财政金融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补偿方式
本项目海域使用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被收海人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并签订协议,将被征迁的养殖物及设施自行拆除并按期交付海域使用权后,给予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补偿项目
海域使用补偿由海域补偿费、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以及按期签约奖励等部分组成。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农林水局
第五条 补偿原则
一、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采取“谁投入谁受益”原则,收海人只对养殖品种种苗和海域附着物按照标准给予补偿。
二、凡涉及征用海范围内因补偿面积或权属等问题产生异议,由辖区村委会、湄洲镇负责协调;不能协调的,上报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农林水局协调解决。
三、收海面积和养殖品种种苗面积以有资质地矿测绘院出具海域养殖调查测量技术报告书并经所在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核实确认的数据为准。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海域补偿费: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组成。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包括种苗成本和在养未成品及附着物折算的合理价值。
三、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经评估、复核审核后予以认定补偿。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程序
一、发布收回海域使用权通告。由管委会在用海区域涉及的镇、村发布通告,明确收海范围、面积、用途、办理补偿登记的办法、地点和期限等事项。
二、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被收海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材料、渔业养殖船相关证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所属村委会办公地点,就补偿项目、数量和补偿款项等进行登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三、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被收海人办理补偿登记并确定补偿相关费用后,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
四、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相关费用。在被收海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且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后,将被征迁的养殖物及设施自行拆除并按期交付海域使用权后,一次性付清海域使用补偿相关费用。
五、收回海域使用权。被收海人应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海域养殖品种种苗及附着物、滩涂围网固定设施,逾期视为放弃清理。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签约方式
一、海域补偿费由湄洲镇或村委会与养殖户签订补偿协议。
二、养殖品种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湄洲镇或村委会与养殖户签订补偿协议。
责任单位: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补偿资金的支付及管理
海域征迁补偿资金包括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及征迁服务费,补偿资金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形式。海域征迁补偿资金由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东吴航段扩建工程)项目情况,将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及征迁服务费全额转入湄洲镇指定的用海征迁补偿款帐户。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待被收海人将被征迁的养殖物及设施自行拆除并按期交付海域使用权后,由湄洲镇汇入有关村委会账户,村委会将补偿款一次性汇入被收海人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征迁服务经费根据《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征地拆迁服务费包干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市财综〔2007〕12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征迁工作服务经费按征迁补偿总额8%计,由湄洲镇政府统筹用于开展征海补偿有关工作。对补偿款项的分配使用,区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对收海补偿有争议的,由收海人和被收海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被收海人可以向收海人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收海补偿的争议不影响收海方案的实施,被收海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二、在收海期限届满后,被收海人因不合法要求与收海人仍达不成收海补偿协议或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收海人在清理期限内拒绝清理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收回海域,由收海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被收海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费,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费,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退回多领取的海域使用或养殖等补偿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被收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海警等有权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湄洲岛生态资源局、湄洲岛计划统计局、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派出所、莆田海警局湄洲工作站、湄洲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东吴航段扩建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标准
2.湄洲湾北岸航道工程航道内养殖调查图
附件1
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
(东吴航段扩建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标准
为确保湄洲湾航道四期工程北岸工程(东吴航段扩建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补偿标准。本补偿标准是依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的规定。
一、海域补偿费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及参照《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福厦客专城厢段海域使用补偿方案的通知》,滩涂养殖的海域补偿费按9600元/亩计算。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对海域附着物、种苗、人工费用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下表执行。
用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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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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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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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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筏式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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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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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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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域附着物、种苗费用、人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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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 涂
海 水
养 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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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养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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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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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域附着物、种苗费用、人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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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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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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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域附着物、种苗费用、人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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缢蛏、花蛤、
花蛤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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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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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域附着物、种苗费用、人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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蛏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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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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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域附着物、种苗费用、人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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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瓜子(土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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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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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域附着物、种苗费用、人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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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带、龙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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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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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域附着物、种苗费用、人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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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鉴于海域养殖品种繁多、情况复杂,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养殖品种及构筑物等,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评估机构确定补偿费用,其他事宜由管委会研究解决。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
湄洲湾北岸航道工程航道内养殖调查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