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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T06100-0000-2025-00003 文号 湄管委办〔2025〕3号
发布机构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生成日期 2025-03-06
标题 湄洲岛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湄洲岛常态化推进“两违”综合治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常态化,“两违”,综合治理
索 引 号 PT06100-0000-2025-00003
文号 湄管委办〔2025〕3号
发布机构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生成日期 2025-03-06
标题 湄洲岛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湄洲岛常态化推进“两违”综合治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常态化,“两违”,综合治理

湄洲岛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湄洲岛常态化推进“两违”综合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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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湄洲镇党委、政府,区直有关单位,驻岛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防控,持续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推进“两违”综合治理的通知》(莆政办〔2025〕2号)精神,结合《湄洲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分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将我区落实常态化推进“两违”综合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化巩固历年“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落实打早打小,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完善新增“两违”防控体系,常态化推进治违、控违等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

  区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将“两违”工作纳入区级对镇级的绩效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全区“两违”综合治理协调工作,建立全区“两违”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生态资源局、农林水局、建设交通局、社会事务局、群工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月召开1次。区生态资源局通过莆田市数据调度指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区农林水局共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自然资源基础数据,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区农林水局牵头建立全区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查处部门局际联席会议,以区农林水局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生态资源局、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月召开1次。

  区直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承担起行业“两违”管控部门牵头责任,加强对本系统“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导指导,认真梳理制定本行业“两违”执法流程。区生态资源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两违”相关工作。区农林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开展“两违”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推进赋予湄洲镇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要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六条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莆田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的“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开展“两违”相关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推进赋予湄洲镇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

  湄洲镇对“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做好“两违”巡查制止、核实认定、处置整改、监督验收等工作。村(社区)协助乡湄洲镇开展“两违”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两违”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二)强化源头管控

  建立“两违”巡查制止、核实认定、处置整改、监督验收闭环管理机制。湄洲镇的巡查制止、核实认定、处置整改三个环节的责任领导为湄洲镇“两违”巡查执法联队主要负责人;监督验收环节的责任领导为湄洲镇党委、政府分管“两违”负责人。

  1.巡查制止。湄洲镇组织辖区内各村(社区)开展“两违”的巡查、制止、报告工作,第一时间将巡查情况上传平台。在巡查过程中,对巡查发现疑似违法行为或收到预警信息后,村(社区)主干、包组(点)村干部须到现场通过拍照举证,属于“两违”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湄洲镇有关处置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无法整改到位的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2.核实认定。湄洲镇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政、城管、村建等部门负责核查认定“两违”案件及送达法律文书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上传“平台”;负责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对被政府强制处置“两违”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等工作。

  3.处置整改。湄洲镇对于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组织拆除。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对湄洲镇赋权后,由湄洲镇依法组织拆除。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核查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治理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传“平台”。

  4.监督验收。湄洲镇组织验收辖区内“两违”问题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将验收情况上传“平台”。

  (三)强化批后监管

  湄洲镇要严格落实农村个人建房“四到场”(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样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住宅竣工验收到场)批后监管责任(含改、扩建)。

  1.宅基地申请审查环节。湄洲镇包村领导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单位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要求等。

  2.批准后丈量放样环节。湄洲镇包村领导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单位在核发建房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丈量放样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施工关键环节。湄洲镇包村领导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单位在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等节点到场,原则上建设期内至少每两周巡查1次,实地审查建筑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

  4.住宅竣工验收环节。湄洲镇包村领导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单位在接到群众竣工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审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四)强化整改落实

  湄洲镇对辖区内的新增“两违”建立整改台账,逐宗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湄洲镇要做好跟踪处置工作,倒排时间表,整改期限到期后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改。

  1.整改时限。湄洲镇要对上级下达“两违”案件(含疑似违法卫片图斑等),按上级要求时限和标准整改到位。对巡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新增在建“两违”案件,需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对上级卫片核查确认的新增违法用地图斑,需在2个月内整改到位,涉及补办手续的需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的问题,需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

  2.整改标准。湄洲镇应当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对违法建筑处置整改到位;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恢复耕作条件。

  3.联合惩戒。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不予办理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证件、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强化疏堵结合

  一是要素保障。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合理保障群众住宅、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由区生态资源局牵头,主动靠前指导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各类用地指标。二是高效审批。湄洲岛管委会要指导湄洲镇完善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工作力量实地踏勘,每月定期审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事项,优化办理环节,实现快捷高效审批;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堵疏结合,从源头上遏制新增“两违”发生。三是保障安全。湄洲镇要加强自建房管理,对农村既有自建房改扩建(含加层),要依法审批,并通过结构安全性鉴定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强化工作督导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组织抽查复核涉及本部门新增“两违”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情况,抽调精干力量按照区级不少于20%的比例每月进行实地抽查。对区级抽查复核发现的错报、漏报、弄虚作假、虚假处置等问题,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从严处理,推动问题整改处置到位。

  (七)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提高群众农村建房相关政策知晓率,让群众了解农村村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和举报查处流程,树立群众依法用地的法治意识,减少农村村民违法用地行为。要强化执法业务培训,要适时组织区农林水局、生态资源局、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湄洲镇等单位执法人员进行农村建房审批和监管政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

  三、严格责任追究

  坚决落实“两违”管控“零容忍、零新增”的工作要求,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一)“两违”责任追究条件与认定

  1.条件

  (1)当年度辖区内新增违建(基础梁灌注完成)累计1宗(含1宗)以上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2)应当纳入追责的其他情形。

  2.宗数认定

  (1)对于巡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新增在建“两违”在核查确认后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的,每个“两违”单体建筑视为1宗追究宗数。

  (2)国家、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新增“两违”问题和自然资源卫片核查确认新增违法用地图斑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1个问题按1宗计。

  (3)上级现场抽查、实地督导等其他途径发现的虚假整改或新增“两违”问题,1个问题按1宗计;被上级通报的典型问题从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市级、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虚假整改或新增“两违”问题,1个问题按1宗计。

  新增“两违”指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发生的“两违”问题,以上宗数认定情况有重复出现情形的,不重复计算。

  (二)责任追究规则

  1.巡查制止方面人员责任追究。村(社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新增“两违”,对未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的,对村(社区)主干、湄洲镇责任领导给予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1宗“两违”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2宗“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每季度发生新增3宗“两违”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核查反馈方面人员责任追究。在收到巡查上报、群众来电来信、上级领导或部门“两违”案件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报告、核查、反馈,应给予湄洲镇负责核查反馈的包村领导、责任领导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1宗“两违”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2宗“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每季度发生新增3宗“两违”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3.处置整改方面人员责任追究。对新增“两违”问题,湄洲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村建等部门相关人员处置到位并及时反馈。因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湄洲镇负责处置整改的包村领导、责任领导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1宗“两违”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2宗“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每季度发生新增3宗“两违”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湄洲镇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村建等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开展整改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予以问责。

  4.审核验收方面人员责任追究。若“两违”案件验收后,被上级核查出虚假整改的给予湄洲镇负责审核验收的包村领导、责任领导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1宗“两违”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2宗“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每季度发生新增3宗“两违”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5.湄洲镇主要领导责任追究。对湄洲镇党委书记、湄洲镇镇长(主任),若湄洲镇班子领导成员因“两违”综合治理被问责处理人数每季度累计达3人次的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每季度累计达4人次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每季度累计达5人次的分别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6.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区生态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保、林业、水利、社会事务、群工、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责任人暗中参与、纵容、支持“两违”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涉及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的,职能部门要及时移送问题线索给纪检监察机关。

  (三)督导通报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林水局分别牵头建立健全相应局际联席会议工作的有关机制。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每月向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报送当月实地抽查复核、有关工作进展等情况,由牵头部门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错报、漏报、弄虚作假、虚假处置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等问题进行通报。对重大的、久拖不决的“两违”问题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林水局、生态资源局联合报告湄洲岛管委会。

  本通知具体解释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资源局、农林水局、效能办负责。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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