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湄公〔2021〕1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2021年05月10日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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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177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0.5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0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湄洲镇港楼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湄洲镇港楼村集体所有土地0.526公顷,其中旱地0.526公倾。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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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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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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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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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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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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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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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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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原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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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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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8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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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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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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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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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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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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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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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湄洲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