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24年01月24日 10:54:00 来源:生态资源局 浏览量:{{ pv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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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湄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

为实施秀屿区湄洲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湄洲岛湖石淉健身公园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1.湄洲岛湖石淉健身公园项目,位于湄洲镇北埭村。

2.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园与绿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湄洲岛湖石淉健身公园项目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湄洲镇北埭村集体土地0.6585公顷其中:旱地0.4726公顷、果园0.1512公顷、其他草地0.0036公顷村庄0.0311公顷。具体情况为:涉及北埭村集体使用权面积0.6585公顷。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以及《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湄洲镇北埭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旱地1.0,果园、其他草地0.65,村庄0.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2.7万元/公顷计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湄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

2.本次征地涉及耕地0.4726公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湄洲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湄洲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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