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湄洲岛妈祖文化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的需要,鼓励旅游民宿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福建省旅游条例》《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湄洲岛旅游民宿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是指位于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主人(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三条 旅游民宿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总床位数不超过28个。
第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且位于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旅游民宿业发展坚持协调统一、安全有序、凸显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屋必须为非“两违”建筑且不存在房屋产权纠纷(或不清)的情形。
第七条 民宿经营用房屋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检测结论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可靠性标准。根据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湄洲岛实际,对民宿房屋需进行加固、修复、改造时,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对房屋按原址进行加固、修复、改造,并确保符合周边整体风貌和建筑安全。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改造申请时,需向区城管执法局(治违办)、建设交通局、生态资源局等部门提交改造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进行旅游民宿改造工程应按照经审查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并由区城管执法局派专人负责监管。
第八条 文物建筑不得改造为旅游民宿。
第九条 经营和管理应满足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治安、消防相关要求。
第十条 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要求。
第十二条 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客房内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要求,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环保措施,污水处理与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旅游民宿必须设置三格化粪池,且生活污水必须通过市政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等固体弃物处置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制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健康证)上岗。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的等级划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统计调查等信息。
第十九条 标识标牌设置齐全、醒目,并应符合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制作和维护良好,位置合理,与环境协调。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消防条件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消防措施:1.三层以下的旅游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三层以上(含3层)的旅游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2.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不得安装有碍逃生的上悬开窗、下悬开窗。3.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每2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每间客房显眼位置应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有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二层以上的旅游民宿(不含二层)在二层以上客窗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勾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4.旅游民宿主体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可由自来水管直接引出的简易自动喷淋装置;如给水管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并确保给水管压力。5.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内均需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宜选用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7.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旅游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封堵严密。8.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9.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至800平方米的建筑,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但需增设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包含逃生绳等逃生设施。若因消防安全需要,在旅游民宿主体建筑增设的室外疏散楼梯,不认定为违法建筑);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具备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75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对已经营业的旅游民宿,原则上需按要求改造,确有难度的,可采取门上部包铁皮或涂刷防火涂料来替代防火门;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10.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11.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定期消防培训教育制度。12.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是旅游民宿改造施工期间和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和日常经营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应严格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四章与第五章的要求,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营管理期间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13.民宿经营业主不得将家庭住宿设置在经营范围内,确有困难的必须采取防火墙分隔,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14.鼓励设置简易警铃报警装置。
第二十二条 旅游民宿所在镇村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有旅游民宿的村镇或民宿聚集区建设给水管网时,应设置消火栓。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旅游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镇村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责任。旅游民宿所在地村委会在湄洲镇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旅游民宿具体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民宿日常联检、抽检机制。由区旅游文体局、城管执法局、社会事务局(卫生)、建设交通局、生态资源局以及莆田市市场监管湄洲岛分局、湄洲派出所、镇村等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旅游民宿进行单独或联合检查,并施行常态化随机抽检。对检查不合格的民宿由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检查单位通报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处理,直至注销备案,并从被注销之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属地镇村履行相关职责:
1.区旅游文体局:承担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旅游民宿备案审核及联合监管,牵头制定全区旅游民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协调旅游民宿产业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等工作,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建立旅游民宿评星机制;负责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指导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审核民宿客房及床位数量、设施设备配套等是否符合民宿营业条件,是否执行垃圾分类制度;负责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旅游民宿备案审核受理窗口,施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结”方式进行审核。
2.湄洲派出所: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游民宿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游民宿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3.区城管执法局、治违办:负责审核房屋是否属于“两违”建筑,审核内容包括建房时间、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负责审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申报的改造设计方案并对房屋建筑立面装修(改造)、庭院环境布置及店招设置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实施并进行全程监督。
4.区生态资源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聚落地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审核旅游民宿是否设置三格化粪池,生产生活污水是否接入污水管网,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配合做好旅游民宿发展相关规划,并纳入“多规合一”平台,审核民宿经营场地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负责为拟申办旅游民宿的房屋开具房屋建设年限的确认证明,审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申报的改造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风貌要求。
5.区建设交通局:负责指导镇村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审核房屋是否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消防安全检测且鉴定、检测结论符合要求;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镇村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旅游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6.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湄洲岛卫生监督所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制定并执行相关卫生标准,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民宿安全监管。
8.莆田市市场监管湄洲岛分局:负责旅游民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指导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明码标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旅游民宿依法查处,依法查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9.湄洲岛消防救援站:负责开展日常消防救援工作,协助镇村、派出所、民宿协会开展旅游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措施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培训等工作。[湄洲岛消防救援站曾志明站长提出的修改意见]
10.湄洲镇及民宿所在村委会: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民宿房屋质量、生态环保、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旅游民宿房屋产权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对旅游民宿实施改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如遇违反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宿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1.湄洲岛民宿协会职责是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学习、协调相关关系,推进区域合作、搭建网络营销平台、为政府献计献策等。2.鼓励民宿协会组织旅游民宿经营者的行业检查和评比,及时指导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促进旅游民宿业的健康有序发展。3.做好旅游民宿及其经营者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旅游民宿经营名录、征信系统,定期对外公布。4.应协助相关部门对成员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协助制订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教育。5.应协助做好旅游民宿等级划分办法制定,组织旅游民宿评星授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接受服务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民宿经营者发生争议,有权向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五章 旅游民宿备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旅游民宿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提出申请: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向区旅游文体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湄洲岛旅游民宿备案审核表》,并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旅游文体局予以受理,区旅游文体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2.现场核验: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旅游文体局受理旅游民宿备案审核申请后,即进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流程,区城管执法局(治违办)、建设交通局、生态资源局、旅游文体局就旅游民宿各项审核内容分别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通过的,按照规定时限给予签署审核意见并流转至下一审核环节的行业主管部门;核验不合格的,申请人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申请现场复验。3.网上公示:区城管执法局(治违办)、建设交通局、生态资源局、旅游文体局在完成旅游民宿各项审核后,提交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时限给予网上公示;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再次申请现场复验。4.公安机关备案:旅游民宿通过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期满后,由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领导小组向北岸公安分局发函提供旅游民宿备案名单。北岸公安分局接到旅游民宿备案名单后,商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日常监管、检查与指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发生洪涝、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旅客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民宿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情形时,必须暂停民宿经营活动,并向镇村及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瞒报或不如实报告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报告及现场情况,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建交局新增内容]
第三十二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处理结果通报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列入失信经营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
(一)不履行治安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以提供回扣的形式进行揽客,以介绍游客用餐、购物、娱乐为名接受任何商家提供的回扣。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乱搭建、乱占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垃圾分类制度、破坏市容环境等。
(七)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九)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民宿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未经批准改变民宿用途或使用性质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建交局新增内容]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逾期不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在取得旅游民宿运营资质后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管理制度,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主动加入湄洲岛民宿协会并遵守协会章程及《湄洲岛家庭旅馆协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
第三十五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并处理完成后通报给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新增内容]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约谈(警告)、通报(严重警告)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等均以最新出台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经营资质的旅游民宿,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若无法到现场办理申请、现场核验等相关手续,可填写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湄洲岛旅游民宿综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湄洲岛旅游民宿备案审核表
2.湄洲岛旅游民宿备案审核流程
3.湄洲岛旅游民宿备案审核告知提醒单